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甲、代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桐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湖北省潜江******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桐梓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9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桐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乙与被告人代某某商量后,由代某某寻找被害人并将其诱骗到桐梓县**街道**巷**号**小区一居民住宅内,董某甲尾随在后伺机实施盗窃。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代某某找到被害人唐某某后,将唐某某带到该住宅内,代某某以发生性关系需要洗澡为由,带着唐某某进入房间内的洗澡间洗澡,被告人董某甲乘机进入到洗澡间外的房间将唐某某衣服内的1600元现金窃走,随后代某某也找借口离开。2020年8月27日代某某、董某甲在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步行街被德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于次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民警带回桐梓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董某甲、代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董某甲、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明强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董某甲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代某某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