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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涉嫌诈骗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董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庄**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丰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10月底,被告人董某以和曹某乙、石某乙搞对象的名义,并虚构做生意需用钱的事实,多次骗取二被害人人民币共计620024.55元,其中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骗取曹某乙人民币303260元,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骗取石某乙人民币316764.55元。被告人董某将诈骗所得用于赌博等。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供述;

2.被害人曹某乙、石某乙陈述;

3.证人曹某甲、李某某、石某甲、康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石某乙、曹某乙与被告人董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证人曹某甲、李某某与被告人董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告人董某银行卡交易明细。

5.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涛

检察官助理:冯玉明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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