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3人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22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宁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安徽**有限公司员工,住合肥市蜀山区**苑**栋**室,户籍地址甘肃省宁县**镇**村**组**号。董某某因故意伤害行为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庆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合肥市**有限公司员工,住合肥市包河区**新村**栋**室,户籍地址甘肃省**县**村**组**号。王某某因故意伤害行为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安徽**公司销售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公寓**栋**单元**室,户籍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结**号。闫某某因故意伤害行为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晚,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闫某某聚会饮酒。6日凌晨,董某某、闫某某送受伤的王某某到位于本市蜀山区的安徽省立医院南区急诊室就诊。在医院内,因王某某不配合治疗与董某某、闫某某吵闹。医院值班保安被害人马某某上前制止与三被告人发生争吵。后董某某、王某某、闫某某共同追打马某某,导致马某某两次摔倒膝盖着地。后其他保安将双方拉开,并报警。

2018年11月7日,被害人马某某因左膝部肿痛、活动受限1天入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髌骨骨折。经鉴定,马某某的上述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闫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闫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5.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闫某某醉酒后行为失当,在医院共同追打值班保安,致一人轻伤二级一处,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微

2020年10月13日

附:1. 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闫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

2. 本案卷宗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