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刑检刑诉〔2019〕45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号,现住吉林市昌邑区**乡**村。曾因犯行凶罪,于1978年3月17日,被吉林省磐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0年8月14日释放;现因涉嫌非法采矿,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21日、2019年8月22日二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9月22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该案系复杂案件,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015年12月、2016年7月,被告人董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土城子乡乜司马村松花江左岸经开区哨口段的禁采区开设砂场从事采砂活动,后被吉林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三次。
2017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董某某,再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土城子乡乜司马村松花江左岸经开区哨口段的禁采区开设砂场从事采砂活动,非法采砂11000立方米。经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松花江混江砂1100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6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举报材料一份;
2.抓捕及破案经过 ;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4.扣押清单2份、调取证据清单1份;
5.砂石场承包合同;
6.砂场卫星图12张;
7.采砂许可证 ;
8.哨口渡口需要清淤文件;
9.行政处罚决定书;
10.2017年董某某砂石场运砂账本;
11.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城区段松花江河道采砂禁采区的通告【2014】1号;
12.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二)证人陈某某、孔某某、韩某某、常某某、刘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
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五)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法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在禁采区擅自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丽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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