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二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住盈江县**镇**村委**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运输卷烟,从瑞丽市畹町边境出发,途经户撒军民桥查缉点时,被陇川县公安局户撒军民桥查缉点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董某某驾驶的车内查获卡崩卷烟250条、全包装新兴卷烟250条。经鉴定,查获的500条卷烟价值人民币63500元。经查,被告人董某某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运输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盈萍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盈江县太平镇卡牙村委会下高里村民小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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