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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非法经营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现住徐州市铜山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董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先后单独或与他人合伙从马某某、高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氧化二氮(别名:笑气、氧化亚氮),并分别向姚某某、夏某某、陈某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

被告人董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发破案经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等;

2.证人马某某、高某某、靳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5.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制作的检验报告;

6.手机勘验检查笔录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娴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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