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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_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禹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68******,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禹州市**镇***,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3月1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董某某在其禹州市**镇**村自家田地中非法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2020年3月11日被禹州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并铲除。经民警清点,共计752株;经鉴定,被铲除植物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金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雨林 

                                     检察官助理:冀茂林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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