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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非法狩猎水产品案)(公开版)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蛟检一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镇**村**屯,现住蛟河市**镇**村**屯**排**室。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在**禁渔期内,在蛟河市**镇**村**屯**边携带禁止使用的逆流变电器、鱼叉、网兜等工具使用电击的方式捕获到四条**鱼(约0.25千克),被巡逻的吉林市**管理处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后报警。到案后,被告人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抓获及破案经过;(2)户籍证明;(3)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4)蛟河市公安局**派出所情况说明;(5)扣押决定书及清单;(6)董某某作案现场及工具照片;(7)吉林市**管理处宣传照片;(8)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19年禁渔通告》的通知;(9)关于蛟河市水利局申请确认**湖**水域滩涂使用范围的函;(10)**管理委员会关于蛟河市行政辖区内**湖所有水体的情况说明;(11)吉林**湖生态渔业发展规划图;(12)渔业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3)扫黑除恶宣传单复印件;(14)新浪吉林、**网、吉林**圈及**晚报有关禁渔期的报道;(15)吉林**台采访截图;(16)**湖边禁渔条幅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阮某某、秦某某、庞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蛟河市**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破坏了水产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娇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在蛟河市**镇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1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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