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2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捕前住济南市某某小区。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某村,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某小区。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7日经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孙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孙某某通过微信方式出售象牙制品。2019年5月份,通过被告人孙某某联系,被告人董某某出售给张某某(另案处理)象牙手串一条。经鉴定,该手串属象牙材质,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价值1109元。从被告人董某某家中查获疑似象牙制品3259.1078克,经鉴定属象牙材质,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价值135797.24元。被告人孙某某先后出售给焦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象牙项链、佛牌、手串等象牙制品共计约113.65克,经鉴定属象牙材质,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价值473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孙某某、焦某某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案件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6视听资料: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被告人董某某处查扣的价值135797.24元的象牙制品应认定为出售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威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孙某某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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