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8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住址:太原市尖草坪区**街**号**,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街**号**。2016年10月14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7年5月10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2月25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4月23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8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藏在本市杏花岭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的地下室内的毒品被侦查人员查获,重量10.31克。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查获毒品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志文
检察官助理:王树祥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逮捕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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