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3********,阿昌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镇**村委**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盈江县允燕大道湿地公园旁的一个岔路口被盈江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董某某摩托车坐垫下面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袋,经称量,净重9.42克;查获外用棕色卫生纸包装内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袋,经称量,重2.13克;从董某某左手上查获白色VIVO牌手机一部;查获其驾驶的摩托车(车牌号云******,车架号:LC6TCG550H0025764)一辆。
归案后,被告人董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毒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持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景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碟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物品详见卷宗材料内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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