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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镇**街路**号**幢**单元**号。因吸毒于2012年9月21日、2014年9月19日、2016年7月12日分别被勐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6至2019年12月30日、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4至2020年1月24日、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8日14时许,景洪市公安局南路派出所民警在景洪市世纪金源红绿灯路口靠世纪金源一侧变压路旁抓获被告人董某某,当场从被告人董某某身穿裤子右前裤包内查获用蓝色自封袋、透明塑料袋包裹,外用红色红塔山牌烟盒藏匿的1袋毒品可疑物,经当面称量,净重17.21克。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董某某现场查获送检的毒品可疑物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吸毒人员详情、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以及检测照片、情况说明等;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以及物证照片、提取笔录、封装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取样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7.2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处以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136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以及律师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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