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71942********,汉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均系乐陵市**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秋季,被告人董某某在乐陵市**镇**村其家中院子里种植罂粟,于2020年5月19日将罂粟收割,并将成熟罂粟果实晒干保存于家中。2020年5月26日,乐陵市公安局民警在走访中将董某某查获,并将董某某现场传唤至乐陵市公安局,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对董某某持有的罂粟果实内的种子称重,罂粟种子净重525.9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搜查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宇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取保候审于乐陵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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