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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非法拘禁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受张堂强(另案处理)指使,为迫使被害人赵某乙将自己位于广厦水晶城18号楼3单元702号的房子过户至张堂强名下,将赵某乙非法拘禁在岔河小区某出租房内,后又转移至罗庄社区某宾馆内。直至2015年12月21日中午,赵某乙与张堂强在河北景县办理完房产过户才得以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某甲、张顺尧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迟伟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德州市陵城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55340****。

2.卷宗2册,光盘2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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