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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山西省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出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1401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区,住陕西省西安市**区***街**小区**号楼。1998年11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娄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后一直在逃,2019年12月7日被娄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左右,被告人董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史某某(已死亡)。史某某向董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两、三个月后,史某某又因其名下一辆奔驰车的赎回、拖车、修理先后欠董某某将近20余万元,被告人董某某和史某某算下账来是史某某欠董某某30余万元。

1998年6月5日,董某某以拿史某某的奔驰560型轿车作抵押能在太原尖草坪信用社会贷款15万元为由,将史某某带到古交市指挥部招待所648房间,由于某甲(已判)、李某某(已判)、于某乙(已判)看管史某某,不让外出,不让外界联系。1998年6月7日,董某某让于某甲等人将史某某转移到古交市铁磨沟梁某某家宿舍内继续拘禁。期间,史某某为了摆脱控制,遭到于某甲、李某某用橡胶棒、于某乙用拳脚殴打,于某甲给史某某戴上手铐。6月15日董某某逼迫史某某给史自己的焦化厂打电话,让董某某拉焦炭。后董某某雇佣车拉史某某焦炭470.5吨,价值10万余元。于某甲等人又强迫史某某写下自愿给董某某213吉普车作为运送焦炭费用的书面材料。6月18日凌晨,于某甲等人将史某某带到古交市大富豪洗澡,将史某某释放。董某某纠集于某甲、李某某等人共拘禁史某某14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晋军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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