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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室。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8月,被告人董某甲的父亲董某乙(已判刑)以其经营的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需要周转资金的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通过亲戚朋友介绍以及湘乡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投资有限公司两个融资平台,非法大肆向80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累计达2亿余元。至今无力偿还,造成大量债权人上访。案发后,湘乡市公安局对董某乙的名下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2015年3月26日,湘乡市公安局查封了董某乙名下的一辆车牌为湘c*****的“东风本田CRV”越野车。董某甲明知其父董某乙名下的“东风本田CRV”越野车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情况下,2017年1月9日仍然将该车以80000元的价格抵债给湖北**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7月6日,湘乡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董跃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查封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变卖已被侦查机关查封的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甲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董某甲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津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被羁押在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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