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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442号

被告人董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203197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在深无业,住福田区**路**号**栋**。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于2016年2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未予实际执行);于2018年4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日、2019年7月12日、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2年起,董某乙(已判决)与其妻子李某某先后成立了深圳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深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深圳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深圳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深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深圳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深圳市**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深圳市**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等公司,以**资产公司、**投资公司两家公司为母公司控股其余公司。

2009年3月,董某乙以其控股公司交叉持股的方式成立了深圳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地深圳市南山区**大厦**),并建立互联网投融资平台。***公司在未取得任何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许可下,利用互联网、高速公路的户外广告、多家报纸、新闻媒体、参与体育赛事等方式宣传***的投融资方式,面向社会招揽不特定的投资人和融资企业来***进行投融资。同时,董某乙组建了庞大的服务商(业务员)团队,让服务商对投资人和融资企业进行直接沟通、宣传。***以投资协议方式承诺给广大投资人投资额年化收益率16-20%的回报。社会公众通过***的各种宣传或者通过服务商了解到***及其互联网平台,在互联网平台上了解***发布的“***”、“***”以及“***”等投资项目,然后向***的账户转入资金进行投资。***用平台内部监管通子系统的虚拟账户实现投融资款的流转。融资企业用款时,相关款项必须经过***内部OA审批通过后才能转出,并且转出的金额完全由***控制。***存在以对外理财等方式随意支配、调拨融资资金的行为,以及对部分融资企业截留融资款的行为。此外,***没有完全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将融资款转给融资企业,而是将大部分融资款用于偿还投资人到期的投资本金及利息。同时,***存在通过董某乙控制的公司到***融资,融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甚至利用虚假的融资项目进行融资的行为。

经司法审计,***通过13个银行账号累计向5240人吸收投资款4,945,810,446.32元,通过10个银行账号累计向4544名投资人转出投资款3,690,514,301.63 元。其中已结清的投资人2017人,净转入金额合计-374,872,766.02元;未结清的投资人3223人,净转入金额合计1,630,230,144.83元。在***互联网平台融资的融资方共计132个,***累计转出至融资方金额1,881,465,393.11元,融资方累计转入至***金额1,048,981,046.25元,***累计净转出至融资方金额832,484,346.86元。

2013年9月,董某乙召开所有员工及部分投资人大会,宣布***将在美国上市,所有投资人可以现金申购公司“融资通权益份额”,此份额可以等额兑换为***上市股权。***通过媒体、报纸等宣传报道其上市资讯,在网站平台上发布各种上市信息,同时要求所有公司员工特别是服务商向社会公众推广、介绍上市事项,吸引广大投资人现金申购。经统计,共有1534人现金申购了***上市“融资通权益份额”,申购金额417,281,000元。

2014年下半年,***资金链出现问题,***在其网站上发布信息并发动公司服务商诱导投资人将到期未结算的投资项目权益置换成“融资通权益份额”,并承诺2015年9月份之前,***若未能上市将以每股20元以上的价格回购投资人持有的现金权益份额或置换权益份额。经查,截至2016年1月,共有2365名投资人将未结算的投资项目款1,208,436,185元置换成了(融资通)权益份额。

以董某乙为首的***犯罪集团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下,以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使用“新包还旧包”、截留融资款等方法非法控制融资资金,共计造成3223人的1,630,230,144.83元本金未返还,投资金额本息累计24.23亿元到期未结算。同时,董某乙利用其控制的*******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以及深圳市******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多家公司在***进行融资,融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除董某乙以外的王某甲等二十七名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服务商等,均已判决)明知***在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仍参与其中。

董某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集团的指挥、策划者,是该犯罪集团的所有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起组织、领导作用,对全部罪行承担责任。

被告人董某甲于2009年入职某***,任***公司员工、服务商。董某甲在明知***可以自由控制融资资金的情况下,仍介绍、引荐投资人进行投资,收取投资提成(服务费)。

经审计,被告人董某甲的服务总金额为人民币490561300.00元,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2841352.55元,已收到***发放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1108371.47元。被告人董某甲累计服务125名投资人,对应投资人共转入***资金人民币244526277.05元(不含公共服务商服务期间段转入***资金236985405.75元、董某甲本人转入资金6176363.70元)。

2016年2月2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董某甲监视居住,2018年4月9日,董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靖宇

2019年9月23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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