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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有限公司办公室业务经理,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现住洛阳市西工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至2014年年底,周某某(一审已判决)、周某某(一审已判决)为募集资金,以高额利息(月2%以上)回报为诱饵,采取以河南**商贸有限公司为担保,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少部分为河南**商贸有限公司)为借款人,以借款合同的形式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合同金额达二千余万元。自2013年6月份以来,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周某某),均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用于公司经营所需。从客户募集的资金,少部分用于给员工发工资(含业务员提成)及其他消耗,大部分用于归还以往所欠债务或利息。由于吸收资金无法满足债务及消耗,更不能兑现利息及本金,给客户群众造成财产损失不能追回。

2013年6月份,被告人董某某受河南**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某的聘请为公司外联负责人,董某某又与张某某(一审已判决)签《协议》请张某某为其合作伙伴共同为公司募集资金,签的《协议》载明两人约定无论赔赢两人各承担50%。

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为专门吸收资金的业务经理及主任,周某某对两人募集的资金给予的月利息为2.8%,去除介绍人或客户的利息,利息差为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提成。到2014年12份,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先后从60名(已报案数)群众处吸收资金人民币1700万元左右,经审计部门审计两人获非法提成人民币130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涉案公司注册信息材料;6、其它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记飞 曾  飞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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