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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唐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区院公诉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董**,男,1986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唐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唐某市遵化市,现住唐某市路北区河茵里**。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唐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唐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依法成立。2017年9月,被告人董**在担任唐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后,面向社会推广、宣传**居家养老项目,以投资固定期限返还高息的方式,吸引周**、安**、许**等18人参与投资共计88万元,其中85万元汇往**投资公司(上海)有限公司,3万元按照该公司要求汇往其他分公司。2018年5月,因资金链断裂该项目结束,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达到86.3万元。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董**经公安机关电话传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居家服务合同》、银行交易流水、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安**、许**等的证言;

3.被告人董**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副检察长:宋旭东

(院印)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唐某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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