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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5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住宁阳县**村**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3月13日),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董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董某某担任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宁阳农村商业银行)信贷员(农金员)。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董某某在未经有关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的情况下,利用其长期担任信贷员的便利,以存款方便、高利息等为诱饵,以口口相传的形式,长期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至案发,共非法吸收马某某、韩某某、张某某等147人的存款634.171万元,其中620.169万元尚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款凭条、身份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庆新

颜 翠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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