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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1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7月,被告人董某甲在担任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老人会会长期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组织、安排该村老人会成员及村民采取轮流值班的方式,在位于长乐区**镇**村“**山”福州****有限公司的项目地块挖沙出售牟利。其间,被告人董某甲超红线范围占用林地挖沙,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非法占用的林地位于福州市长乐区**镇**村04大班010、020小班,属于疏林地,面积总计20.05亩,原有地表林木植被已被严重毁坏灭失。

2019年5月1日,被告人董某甲在福州市长乐区**镇**商务酒店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司营业执照、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木采伐许可证、案发现场航拍图、收款收据、林权证、证明、情况说明、说明函、人员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乙、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董某己、董某庚、董某辛、刘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挖沙,造成20.05亩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怡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移送本案卷宗材料3册共计2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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