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依兰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被告人董某某在依兰县三道岗镇长太村致富屯西侧开垦林地,并在林地内耕种农作物,造成林地植被大量毁坏。经鉴定:依兰县三道岗镇长太村致富屯西山20林班1小班用材林地被占用并种植农作物总面积11.17亩,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严重。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董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林权证等;
2. 证人霍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董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汝绍华
检察官助理:陈思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董振明现取保候审于依兰县**镇**村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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