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五部刑诉〔2020〕Z3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镇**村**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上旬,被告人董某某将位于扎赉特旗**镇**村五**屯北约500米处,自己经营的用材林地,全面平整后种植农作物玉米,经扎赉特旗林业规划调查设计队鉴定,涉案地块位于好力保镇9林班21小班,林种一般用材林,树种杨树,现状农田(种植玉米)。后经林草技术员及侦查人员对涉案地块勘查,确认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12.3亩。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10月15日将涉案林地内栽植一年生杨树。到案后,被告人董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林业案件鉴定意见书、申请函、GPS坐标点、地类情况说明、2009年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截图、2013年至2018年影像截图、林权证、情况说明等;
2.证人董某甲、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法森林法等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耕种农作物,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占山
检察官助理:玉光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扎赉特旗**镇**村**屯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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