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园**号楼**门**号(户籍地为吉林省**镇**村**社)。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先后居住在山东省青岛市、广东省佛山市的被告人董某某,为非法牟利,通过他人租赁境外服务器,开设卖淫网站“狼群网2019”,利用信息网络以发布招嫖信息的方式,向在新加坡的中国籍卖淫女与嫖客提供联系平台,对登载信息的卖淫女定期收取费用。经查,被告人董某某在该网站上发布卖淫女招嫖信息共计114条。2019年12月3日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广东省顺德区容桂街道**小区**座**室被抓获。到案后,董某某如实供述了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设立用于介绍卖淫的违法犯罪网站,并在网站上发布招嫖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少利
检察官助理 沈梅萱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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