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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00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社区**,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3月3日被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至2004年2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8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30日至5月25日、2020年6月24日至7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20日至5月5日)。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被害人刘某某因做生意资金断裂,欠外债较多,在其合伙人蔡某某的介绍下认识了被告人董某某,并请董某某给自己提供人身保护。董某某遂与张某某(已判刑)以及袁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等人负责跟随保护刘某某。从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刘某某与董某某、张某某等人一直在襄阳市襄城区四季兰庭酒店、樊城区民发世纪大酒店等处开房居住,刘某某外出办事时,董某某、张某某就指派人员跟随。期间,董某某得知刘某某在襄城区**小区有一套住房,为对抗其他债权人,就让刘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以编造虚假欠款的方式让刘某某将该套房屋抵押给邓某某,并让刘某某将房屋转让协议和钥匙交给自己。后董某某擅自将房屋转让协议及钥匙交给张某某并同意张某某居住,张某某在明知该房屋不属于董某某所有的情况下,仍于2016年6月搬入该房屋内居住。

后刘某某多次向董某某、张某某索要该房屋,但张某某拒绝搬出,刘某某随即报警。2019年1月30日,公安机关责令张某某于同年2月3日前将房屋退还,张某某仍不退还,直至2019年9月26日才从房屋内搬出,将房屋交给刘某某,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和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房屋转让协议、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及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蔡某某、邓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将无权处置的被害人房屋交由张某某居住,致使张某某无正当理由非法侵占他人住宅,且经被害人多次索要及公安机关责令后仍拒绝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铮

                                 检察官助理:邓文雪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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