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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5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5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涿州市****村委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镇政府****号,住址:涿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11月11日,因致他人轻微伤被涿州市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5月25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董某某在担任涿州市**镇**村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组织、协调**村村民与陈某某、许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事后,被告人董某某以给村委会委员和村民代表发放“劳务费”为由,向许某某索要20万元,董某某将其中一部分用于发放“劳务费”,余款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职务证明、银行流水、土地租赁合同等;2.证人许某某、盛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利用其担任涿州市**镇**村民委员会**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被告人董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競巍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已被取保候审,住址:涿州市**镇**村**小区**号楼**单元**,联系方式:15930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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