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二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21966********,汉族,中专文化,原系**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制造本部运营部采购工程师,现无业,出生地为山东省莱阳市,户籍地、现住址均为烟台市芝罘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芝罘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3年11月至2020年6月间,利用担任冰轮股份有限公司空调设备厂生产科采购员、冰轮股份有限公司物流事业部采购工程师、**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制造本部运营部采购工程师,负责采购稀油站的职务便利,在货款结算等方面为供货方启东江洲润滑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04330元。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主动投案并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任职证明、岗位职责、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曹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3、调查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珺
检察官助理隋龙娇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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