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伊川县**乡***村*组。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罪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伙同田某甲、田某乙、姜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148-S2号注册成立鞍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没有国家任何资质的情况下,2014年10月至2014年11月以为鞍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洛阳***物资有限公司担保为由,通过向社会公众宣传,以高利息、高回报、无风险为诱饵,共签订投资借款担保合同60份,骗取人民币248万元,支付利息金额3.207万元,归还本金总额14.41万元,造成投资人损失230.38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白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鞍山中颐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鞍山新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海刚
检察官助理:唐晓华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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