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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76********,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现住址,隆化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董某某在**镇**保健品店销售金枪不倒壮阳类等保健品被查获。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检测,其销售的金枪不倒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份,属于有毒有害食品。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向东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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