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59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37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现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五金城,职业:个体工商业者,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年03月24日被裕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28日被裕华分局逮捕,现押于石家庄市栾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06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06月2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2019年10月8日、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董某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五金城H区20排23号商铺经营轴承等商品期间,多次经不正规渠道购进假冒注册“SKF”(斯凯孚)商标的轴承商品进行销售。2019年3月24日,公安机关在董某某的商铺现场查获假冒注册“SKF”商标的轴承产品共96种型号,共计896套,经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核实,董某某销售的标有“SKF”注册商标的产品均为侵犯“SKF”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董某某处库存的假冒“SKF”注册商标的轴承产品的市场价格共计2597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河北授权经销商及SKF轴承报价单、办案机关调取韩志喜提供:委托书、投诉书、授权书、中国驻瑞典大使馆认证、“SKF”注册商标证、**(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广州市**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石价刑认(2018)237号关于SKF轴承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明知其购进的轴承是假冒“SKF”斯凯孚商标注册的产品而进行销售,现场扣押假冒“SKF”斯凯孚商标注册的轴承896套,价值25976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波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押于石家庄市栾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石家庄市裕华分局询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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