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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苏州**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暂住常熟市**街道**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不符合羁押条件,当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董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7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多次从湖北省仙桃市**无纺布制品厂购入大量“三无”口罩,后以“**劳保用品厂”的名义通过批发、零售等方式向苏州地区多家劳保用品经销商、布料加工厂进行销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之后,被告人董某某在明知自己所经营的口罩非医用口罩的情况下,仍然加价向陈某某、刘某某等人销售前述“三无”口罩,累计销售数额达人民币21万余元。

2020年1月31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苏州**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仓库查获不同类型口罩899箱共计151.3万只,共计价值人民币60余万元。

经江苏国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从被告人董某某的仓库查获的口罩均为不合格产品。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伪劣产品口罩若干(均系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送货单、发票等;

3.证人张某某、段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国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书;

6.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万炎

                                检察官助理:张灵原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熟市**街道**路**号**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七册;

3.常熟市公安局扣押的送货单八册、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4.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光盘一份、U盘一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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