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111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驾驶员,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7时4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渝BR****重型自卸货车在重庆轻轨四号线2期中铁二局土建1标工地内装运渣土过程中,因忽视观察车后情况,倒车过程中将车辆后方清扫渣土的被害人陈某甲(本案死者,时年63岁)撞倒后碾压。事故发生后,董某某拨打120救护电话和110电话报警,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被害人已死亡,公安机关随后将董某某带回调查。经鉴定,陈某甲系强大机械暴力致胸腔器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害人陈某甲的雇主代为赔偿陈某甲近亲属经济损失8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董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现场照片、事故调查报告、重庆市江北区应急管理局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检报告、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意见等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建设工地内驾驶车辆,因忽视观察,倒车过程中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凌燕
检察官助理 唐龙辉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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