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67********,汉族,初中文化,宿州**公司驾驶员,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7时35分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宿州**公司院内启动车牌号为皖L*****大型普通客车时未仔细观察四周,车辆左前轮轧到被害人周某某胸腹部,致被害人周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胸腹部损伤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7月7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葛某某、苌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
4.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因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坚
检察官助理: 杨 敏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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