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朐县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镇**村**号,住**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2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日被临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15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7时许,在临朐县**镇有据东边的垃圾池处,被告人董某某(**环境卫生集团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项目部的环卫工人)驾驶垃圾车,将垃圾桶从垃圾车厢内弄出时,因过失将被害人刘某某挤压致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4.检查、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述证据均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董某某的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鲁燕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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