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黄埔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东莞**塑胶原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公司”,已判决)成立于1993年10月,主营业务为生产和销售塑胶原料,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明确显示许可进口的商品中不包括废光盘破碎料。被告人董某某作为东莞**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明知东莞**公司持有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中不包含光盘破碎料,为牟取非法利益,决定从境外采购废光盘破碎料,并指使员工制作虚假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报关资料。2017年2月13日,东莞**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PC废旧料/破碎料88450千克,经检验,上述货物中含有光盘破碎料46501千克,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董某某主动归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查验记录、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报关材料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赵某某、陈某某、谢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进口物品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4. 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作为犯罪单位东莞建德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进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犯罪以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树茂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材料七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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