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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赌博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董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董某某持赌博网站会员账号分别接受郑某某投注六合彩赌博款人民币700元、黄某某投注人民币367660元和陈某某投注人民币112147元,合计接受投注六合彩赌博款人民币480507元,并将所接受的投注金额向其上线庄家处进行投注,与上线庄家进行赌资结算,董某某从中抽头渔利数额达人民币24000余元。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董某某主动到长乐区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郑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董某某以及证人郑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达人民币480507元,从中抽头渔利数额达人民币24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春华

检察官助理:张艺芬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长乐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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