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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80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0月2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6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董某某通过微信接受王某某(微信昵称:某甲)、曾某某(微信昵称:某乙)、黄某某(微信昵称:黄某某)、朱某某(微信昵称:某丙)、微信昵称:某丁、微信昵称:欧某某等人投注香港外围“六合彩”赌博,经统计,自2019年2月至2019年10月,共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2325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押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转账记录;辨认和签供笔录;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旭

检察官助理:吴渔洋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羁押于惠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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