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26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楼**号,现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号,因犯盗窃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11月24日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8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21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2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5月29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欧鹏安康街附近将一小包重0.44克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以250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交易完成后,民警将董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57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到案后,董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信息、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毒品鉴定意见;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扣押、提取、封存、称量、辨认等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开军
检察官助理:邓德兵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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