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太原市迎泽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2019年10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8时许、8月3日16时许、8月6日0时许、8月20日23时许、8月25日9时许、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先后六次在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阳光皇冠假日酒店3305号房间吸毒人员岳某某的暂住处,分别以人民币500元(以下币种同)、2000元、2200元、400元、1000元、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岳某某冰毒,每0.5克约600元,共计11.8克。
2019年9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北美新天地后门马路上,以7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孟某某贩卖约1克冰毒;2019年9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太原市迎泽区邵九巷9号梧桐居,以7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孟某某贩卖约0.7克冰毒;2019年9月12日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太原市迎泽区邵九巷9号梧桐居,以7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孟某某贩卖约0.7克冰毒;2019年9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太原市迎泽区邵九巷9号梧桐居,以7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孟某某贩卖约0.7克冰毒;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太原市迎泽区邵九巷9号梧桐居,约定以7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孟某某贩卖约0.7克冰毒,孟某某先行支付其100元,尚欠600元。
2019年9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东中环五龙口街附近,以7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蔡某某贩卖约0.8克冰毒;2019年9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东中环街附近,以7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蔡某某贩卖约0.8克冰毒;2019年9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许坦西街附近,以7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蔡某某贩卖约0.8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利霞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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