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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董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17日,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红安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至2019年12月,被告人董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贩养吸,从其上线武汉市新洲区方杨附近一个叫“匡”(另案处理)的贩毒人员手中,以每颗4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麻果”,多次在红安县新型产业园内,以每颗5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甲、王某某、杜某某、蔡某某、阮某某、张某乙等人吸食。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4日至9月19日,被告人董某某以每颗50元的价格,先后11次将毒品“麻果”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甲吸食,张某甲支付了董某某3450元人民币毒资费。

2、2019年11月份,被告人董某某以每颗100元的价格,先后2次将毒品“麻果”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吸食,王某某支付了董某某600元人民币毒资费和“购毒跑路费”。

3、2019年9月12日至12月1日,被告人董某某以每颗5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28次将毒品“麻果”贩卖给吸毒人员杜某某吸食,杜某某支付了董某某9700元人民币毒资费。

4、2019年12月1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将毒品“麻果”贩卖了3颗给吸毒人员蔡某某吸食,蔡某某支付了董某某200元人民币毒资费。

5、2019年11月份,被告人董某某以每颗50元的价格,先后2次将毒品“麻果”贩卖给吸毒人员阮某某吸食,阮某某支付了董某某1300元人民币毒资费和“购毒跑路费”。

6、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初,被告人董某某多次以200元3颗“麻果”、300元5颗“麻果”的价格,将毒品“麻果”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乙吸食,张某乙每次用现金或微信支付董海****。

2019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在红安县新型产业园七号路品上宾馆8203房间内聚众吸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微信支付账单明细****;3、证人张某甲、王某某、杜某某、蔡某某、阮某某、张某乙的证言;4、视听资料;5、辨认笔录、取样笔录、称重笔录;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文德

2020年4月1日

附:1.本案刑事侦查卷宗壹册。

2.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红安县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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