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发现新的犯罪事实,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事实:
20l9年l0月12日16时许,龚某某因无购买毒品途径,向被告人董某某求购毒品冰毒。被告人董某某收取龚某某人民币600元后,以600元的价格从杨某某(在逃)处购买两分左右的毒品冰毒,后将毒品冰毒交给龚某某吸食。经检测,龚某某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微信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二)开设赌场事实:
2019年10月12日至11月11日期间,吕某某、刘某甲(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在温州市瓯海区仙岩沈岙山上、瑞安市塘下镇凤山山上轮流开设赌场,以“跑三公”的方式赌博并抽取头薪,每场参赌人员均在20人以上。被告人董某某在该赌场负责望风,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其中,2019年10月12日下午,该赌场设在瓯海区仙岩沈岙山上,参赌人员20人以上;2019年10月14日下午,该赌场设在瓯海区仙岩沈岙山上,参赌人员20人以上; 2019年10月18日下午,该赌场设在瓯海区仙岩沈岙山上,参赌人员20人以上,该三场赌博至少抽头人民币5400元。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7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乙、颜某某、肖某某、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及刘某甲、吕某某、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5.其他证明材料:归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毒品予以贩卖,又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董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琼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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