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19〕50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区**街**区**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6日被邳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将本案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邳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董某某谎称其系新沂市政府工作人员以帮田某甲调动工作为由,骗取田某甲人民币15000元。
2.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董某某以帮助朱某某购买扶贫房为由,骗取朱某某人民币34000元;以还贷款为由,骗取朱某某现金10000元;被告人董某某还诱骗朱某某为其办理贷款两次共计10500元、诱骗朱某某为其办理额度为5000元的信用卡一张,所贷钱款被其挥霍。
3.2019年1月份,被告人董某某以帮助韩某某的儿子转学为由,骗取韩某某现金1700元。
4.2018年8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董某某以帮助庄某某还信用卡为由,骗取庄某某及其家人现金人民币17600元。
2019年4月6日,被告人董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田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甲、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转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德印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在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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