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辩护人:陈庆忠、罗媛,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杨某甲、杨某乙因涉嫌介绍卖淫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民警抓获,被害人杨某丙(杨某甲的哥哥)得知此事后,想找人通过关系把杨某甲放出来,后通过朋友徐某某及中间人“小景”联系到被告人董某某。被告人董某某在向房东宋某甲简单咨询后,虚构其有能力在7天到15天之内将杨某甲、杨某乙放出来的事实,并于2019年3月6日17时许,以疏通关系及收取喝茶费为由,在观澜派出所外的路边收取杨某丙现金人民币10万元。但该10万元董某某并未用于疏通关系及给宋某甲,而是隔天将该10万元存入其名下中国银行账户(6013822000********),同年3月14日,董某某将该10万元转入其平安证券账户,并称一直在疏通关系。15天到期后,杨某甲未被释放(杨某甲、杨某乙已于2019年3月6日0时许被刑事拘留),杨某丙发现被骗后,多次通过徐某乙、“小景”要求董某某归还10万元,董某某除了以需收取2万元喝茶费外,还假扮一微信昵称为“东哥”(微信号:“wxid_390u10yvh7****”)的人,谎称疏通关系已花了2万元为由,只同意退回6万元,同年3月26日董某某从平安证券账户将该10万元又转回上述中国银行账户,当日取款6万元。
2019年3月28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在龙华区**街道**村美宜佳门口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现金人民币6万元。案发后该6万元已发还被害人杨某丙。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董某某家属与被害人杨某丙达成和解协议,董某某家属退还杨某丙现金人民币4万元,杨某丙对董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人民币6万块钱、中国银行卡一张、手机一部;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中国银行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收据、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丁、宋某乙、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6.勘验、辨认笔录: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许泽丰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现金人民币6万元已发还被害人,银行卡一张、手机一部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观澜派出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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