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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19〕42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1221991********,汉族,专科肄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镇**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黄某某系深圳市坪山区**工业有限公司的员工,2017年6月份被害人黄某某在公司园区里上网时在游戏中认识了被告人董某某(被告人在网上自称系女子,名叫吴某某),双方通过微信进行聊天,被告人董某某谎称自己是大学本科生,经济条件优越,以做被害人女朋友为诱饵,多次骗取被害人钱财,被害人多次通过微信给被告人转账。

另在被告人的诱骗下,被害人还赠送手机以及多次为被告人支付网上购物的费用,具体如下:

1、2017年12月26日,被告人通过京东商城下单购买壹部佳能相机,被害人支付购买费用27000元(其中20000元为被害人线上代为支付,另7000元为微信红包转账支付给被告人)。

2、2018年1月,被害人在被告人的诱骗下,将其自己使用的壹部Iphone7plus手机邮寄给被告人使用。

3、2018年4月27日,被害人在被告人的诱骗下,通过微信红包转账支付给被告人5998元,被告人再通过京东商城下单购买壹部笔记本电脑一台。

4、2018年7月7日,被害人在被告人的诱骗下,购买了壹部VIVO Nex零界屏A1双摄游戏手机,被害人支付购买费用3898元,然后邮寄给被告人。

5、2017年11月1日,被害人在被告人的诱骗下,通过京东商城下单购买壹部IPid平板电脑,被害人支付购买费用3178元,然后邮寄给被告人。

6、2018年6月2日,被害人在被告人的诱骗下,通过京东商城下单购买壹部Iphone品牌智能手表,被害人支付购买费用2588元,然后邮寄给被告人。

7、2017年11月11日,被害人在被告人的诱骗下,通过小米官网下单支付2299元购买壹部小米六手机,然后邮寄给被告人。经统计,被告人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 1230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子手表一个、平板电脑一部、移动电话两部、笔记本电脑一部、照相机一台;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子伟

2019年1113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贰部、电子手表壹个、平板电脑壹台、笔记本电脑壹台、照相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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