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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诈骗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3********,汉族,高中文化,系中国****保险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分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牟某某,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19日、2019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信用卡诈骗罪

被告人董某某系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普兰店支公司十二部经理,被害人张某甲系其部门业务员。2018年7月13日左右,被告人董某某谎称其正在办理大连**有限公司的财产保险,需要被害人张某甲帮忙提前垫付该保险费用,被害人张某甲为了得到该笔保险费用的部分提成,遂予以答应。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董某某告知被害人张某甲大连**有限公司的财产保费为170000元左右,被害人张某甲便将提前准备好的8张信用卡交付给了被告人董某某,并告知了信用卡密码。2018年7月16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在他人处通过POS机刷卡套现的方式,先后从被害人张某甲提供的8张信用卡中共套现人民币175000元(其中,卡号为62225304******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在2018年7月16日被套现35800元,7月17日被套现26200元;卡号为49845112******的浦发银行信用卡在2018年7月17日被套现8000元;卡号为62257687******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在7月18日被套现19000元;卡号为622225304******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在2018年7月17日被套现15000元;卡号为62259700******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在2018年7月18日被套现20000元;卡号为52015213******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在2018年7月16日被套现21000元;卡号为62596509******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在2018年7月16日被套现10000元;卡号为62265000******的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在2018年7月17日被套现2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被害人宋某某系被告人董某某的保险老客户。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董某某找到被害人宋某某,谎称其车辆保险和两份平安福保险都到期了,需要缴纳人民币30000元左右。后被害人宋某某信以为真,遂将其2张信用卡交给了被告人董某某,并告知了密码,让其帮忙缴纳保费。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董某某在他人处通过POS机刷卡套现的方式,先后从被害人宋某某提供的2张信用卡中共套现人民币106000元(其中,卡号为51837706******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于2018年7月18日被套现25000元;卡号为62223500******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于2018年7月18日分别被套现45000元、36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信用卡诈骗;2.书证:信用卡消费明细、通话记录单;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姜伟、孙某乙、岳某某、庞某某;4、被害人陈述:张某甲、宋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董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无;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二)诈骗罪

2017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找到被害人张某乙,以大客户保费到期,需要垫付为由,向被害人张某乙借钱。2017年12月9日、12月20日、2018年1月10日分三次共交付给被告人董某某人民币394000元。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董某某再次找到被害人张某乙,称普兰店平安银行成立了,谎称其可以帮被害人张某乙在平安银行办理理财,让被害人张某乙投资150000元,同时将之前其向被害人张某乙所借的394000元帮被害人全部用于办理理财,后被害人张某乙于当日交付给了被告人董某某现金人民币150000元。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董某某又找到被害人张某乙,谎称可以给被害人办理1000000元以上的大额理财,该大额理财利息较高,让被害人张某乙再追加投资500000元。2018年7月3日,被害人张某乙再次支付给被告人董某某人民币500000元,用于办理大额理财。被告人董某某收到被害人张某乙先后支付的1044000元的投资款之后,并未帮被害人办理任何理财项目,而是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18年4月1日,被告人董某某联系到被害人刘某甲,谎称其对象经营木材厂,往新加坡走货,现资金周转不开,向被害人刘某甲借款。2018年4月2日,被害人刘某乙过其农业银行卡向被告人董某某转账人民币100000元,后被告人董某某陆续支付了三个月的利息共计人民币6000元。2018年7月6日,被告人董某某再次联系到被害人刘某甲,又以相同的理由向被害人刘某甲借款。2018年7月9日、7月10日、7月11日、7月12日,被害人刘某乙过其中国银行卡再次向被告人董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董某某找到被害人肖某某,谎称其丈夫干木器厂往船上发货需要资金周转,向被害人肖某某借款。2018年5月30日、5月31日、6月2日,被害人肖某某通过工商银行卡共向被告人董某某转账人民币200000元。被告人董某某收到借款之后,将全部借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综上,被告人董某某共诈骗3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538000元。

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董某某举债后逃往沈阳,与外界失去联系,后于2018年8月7日被公安机关在沈阳租赁的房屋内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易明细、借条;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蒋某某、牟某乙证言;4、被害人陈述:张某乙、肖某某、刘某甲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董某某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综合证据材料

1.书证:房屋租赁协议、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房屋登记信息记录、融资租赁合同、银行卡消费记录情况、工资收入情况、**商行、**卫生院案件信息情况、前科查询证明、身份证明、鲁某甲、鲁某乙信用卡消费明细、福利账户余额说明、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情况说明、物证照片、孙某丙银行卡交易明细、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丙、郑某某、马某某、鲁某丙、陈某某、鲁某乙、鲁某甲、赵某某、刽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且数额巨大,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又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刁君冲
代理检察员:  李振双

2019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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