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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三部刑诉〔2020〕80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镇**路**弄**号**室,现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5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利用其担任上海**汽车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网约车司机管理人员的身份,虚构可以替被害人熊某甲处理交通车辆违章扣分罚款,骗得被害人熊某甲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100元,钱款被其用于自己日常化用。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熊某甲的全部损失并得到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熊某乙的陈述,证明其在**公司开网约车时,当时该公司车队队长董某某在2019年8月以可以帮忙处理车辆违章为由,分三次骗得其共计9100元的事实。

2.证人傅某某、杨某某、江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公司有一个叫董某某的员工,在2019年7月开始对外声称公司需要网约车司机尽快处理车辆违章,并向相关司机收取处理违章的费用,后车辆违章一直没有被处理并报案的事实。

3.微信转账复印件,证明被害人及证人通过微信转账将处理车辆违章的钱转给被告人董某某的事实。

4.公司申明,证明**公司从未授权董某某有代表公司向公司网约车司机收取费用处理违章的权利。

5.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董某某的身份及到案情况。

6.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笑非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和证据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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