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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富裕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富某某**平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4月1日至4月9日期间,以种地为名,欲在被害人周某甲(男,45岁)处赊购农资共计价值人民币41,985.00元,已拉走农资共计价值人民币21,765.00元,并于当日将部分农资低于购买价格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案发前返还农资价值人民币6,765.00元,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周某甲现金人民币15,0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综上,被告人董某某骗取被害人周某甲农资金额共计人民币35,220.00元,其中已骗取15,000.00元,未骗取20,220.00元。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在富某某富裕镇气象街一出租房内被富某某公安局繁荣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欠款协议第32号、33号两份、欠款协议一份、收据一份、谅解书一份;

2.证人石某某、巩某某、杜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周某乙、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农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因意志以外原因致使诈骗部分农资未得逞,系部分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周某甲全部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周某甲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艳红

检察官助理:杨仁学

2020年11月23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在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引用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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