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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00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91987********,汉族,文化程度职业高中,杭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地杭州市西湖区**公寓**幢**单元**室(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镇**村)。2019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2020年4月29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被告人董某某以帮助被害人金某某租房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金某某共计人民币37750元。

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缓刑考验期内,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汪  哲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875888****)。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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