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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新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新县****村,现住该村。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董某某看到张某某通过微信在“**便民服务”平台发布的急需口罩消息后,于2020年2月11日与张某某取得联系后,虚构自己屯有口罩,骗取张某某信任,张某某先后共向其微信转款51000元购买口罩,董某某得款后将钱在网上赌博挥霍。

2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董某某看到刘某某通过微信平台发布的急需口罩消息后,于2020年2月10日与刘某某取得联系,谎称自己屯有口罩,在骗取刘某某信任后,刘某某向其微信转款11000元购买口罩,董某某得款后将钱在网上赌博挥霍。

3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董某某看到曲某某通过QQ在“**医疗设备产业群”发布的想购买体温枪的消息后,于2020年2月12日添加曲某某为QQ好友,虚构自己在邯郸市临漳县有库房屯有体温枪,骗得曲某某的信任后,曲某某先后共向其转款192600元购买体温枪, 董某某得款后将一部分钱在网上赌博挥霍。

4、2017年10月21日,被告人董某某谎称从广州采购铜灰,然后倒卖给李某某,后以缺少资金为由骗取李某某40万元,当日李某某向董某某转账后,董某某将此款转入户名为“叶某某”的涉嫌网络赌博的账户内;2017年10月27日,被告人董某某以共同投资倒铜粉为由,要求臧某甲支付20万元,臧某甲通过臧某乙的POS机账户转给董某某5万元,通过支付宝账户转给董某某9990.01元,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当日董某某将款项转入户名为“叶某某”的涉嫌网络赌博的账户内。李某某、臧某甲报案后,2018年1月1日,董某某家属退还李某某40万元,退还臧某甲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村民委员会证明、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账号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流水、银行卡账户信息、银行卡冻结情况表、银行卡电诈查询情况、银行卡电诈电诈冻结、说明移动客户详单、辨认笔录;2、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曲某某、李某某、臧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受害人合法财物,尤其是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多次实施,骗取总金额714590.0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生元

检察官助理:吕晓晨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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