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85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美团快递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乡**村****号,现住新疆*****市**区**巷***巷***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托克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董某某任***县****部教练期间,以将学生李某某送至****市***区**学校学习需交纳食宿费用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两次从被害人冯某(李某某姨妈)处骗取4580元。次月,被告人董某某以同样的理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两次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取3760元。钱均用于个人挥霍。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涉案赃款8340元均已退还被害人被害人冯某、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张某某、曹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为83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岩莉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在托克逊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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